杜绝“零负团费”、禁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涨价先听证……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剑指旅游业顽疾、明确市场规则、突出对旅游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世界最大旅游市场之一的中国自此进入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新阶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此间分析人士指出,在旅游业快速发展之际,这一综合性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旅游法立法可谓“三十年磨一剑”。在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看来,旅游法的出台实施恰逢其时。这既有大众旅游市场发展推动之因,也是国家顶层设计、宏观政策信号释放之果。
中国旅游业发端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旅游业实现了由单纯的外事接待向综合性行业、由新的经济增长点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由旅游资源大国到世界旅游大国的重大转变。
目前,中国有旅行社2.5万家,各类旅游景区景点2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2012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达29.57亿人次,出境旅游8318万人次,相当于平均每人一年出游两至三次。然而,作为世界旅游大国的中国此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监管、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法。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此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旅游法在总则第一条中就提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包括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等在内的权利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等义务。
新法对旅游者加强保护还体现在加大了政府对旅游者的责任,包括政府的安全保障、救援、免费提供信息等责任。
旅游法还顺应公众关切,对如何治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导游索要小费、景区门票上涨过快、景区拥堵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