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旅游法》八大焦点

作者:法律事务室    发布日期:2013-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4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101日起实施。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本期《校园看法》向读者介绍旅游法的八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强迫购物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二: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针对景区门票随意上涨,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三:导游收回扣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焦点四: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五:旅游旺季景区人满为患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各地一日游乱象
  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八: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