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让电脑飞” 寄件人依法获赔

作者:cuebflsws    发布日期:2011-09-21
 
案情回顾
22岁的曹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9年,曹某在网上相中了一款惠普电脑,与卖家商讨价格与交付方式后便买下了这款电脑。曹某在付款四天后收到了货物,但由于与他想象的有所出入,他便和卖家联系调货,卖家答应了他的请求,但要求他自己负担运费。于是,曹某来到某物流公司,自己填单、封箱将电脑寄回给卖家。没想到,过了几天,卖家给曹某打来电话称自己收到的是个空箱子,里面没有电脑。曹某立即去物流公司询问情况,物流公司称曹某已经验货签单了,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曹某回去后又给卖家打电话,让其将空箱寄回。曹某收到空箱后,发现箱子上贴的单据和自己的发货原单明显不同,且卖家还告诉他收到货物时发现箱子明显有二次粘贴痕迹。曹某拿着单据再次找到物流公司要求索赔,物流公司依旧否认自己有责任,无奈之下,曹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20102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被告某物流公司依法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案例来源:人民法院网)
法理分析
本案件属于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在原告把所寄物品交付被告并支付邮资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有偿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这种有偿的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寄件方享有接受迅速、准确、安全的邮政服务的权利,而快递公司享有收取邮资的权利,并承担为寄件方安全无误送达邮件到指定收件人的邮政服务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并提供证据证明了被告寄到收件人处的包裹上粘贴的单据与原告提交的发货原单明显不一致,这足以说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邮件受到损害。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照邮寄物品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邮政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风险防范
    1.邮寄物品时,同学们最好选择较为规范、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办公地点。2.快递单上必须注明快递物品的名称、价值、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重要或贵重物品,应选择保价邮件。对于大额的贵重物品,建议另购投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的字样,以防到货后由其他人代为签收。3.收货时,收件人应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首先,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被人拆开的痕迹;其次,尽可能亲自当场拆验货物,与寄件方确认邮寄内容、物品种类、数量是否一致。如果发现货物损坏或缺失,要当场退回,不要签字,尽快联系快递公司,追究责任。4.注意保留证据,要妥善保存发货原单,在当场拆封后如遇快递物品损毁或丢失的情形,应及时拍照取证,并要求快递员在单据上注明商品损毁或丢失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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